11月9日消息,《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
该细则提到,各街道在区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应履行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在市、区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对辖区已拆除的房屋信息于一个月内更新;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等职责。
《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的方式、原则、内容、频次等,形成排查与巡查“一张图”,工作人员只需按图索骥,就能扎实完成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工作,把情况上传有关系统,政府职能部门即可系统掌握全区房屋安全状况。
在房屋安全巡查原则方面,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进行,重点巡查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1、C2、C3类)建筑;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等七大类房屋。
对房屋安全巡查频率,《实施细则》要求,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治的C类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巡查;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雨季汛期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加大巡查频次;A、B类建筑每年度不少于两次巡查。
在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经现场检查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发现房屋存在需按规定检测鉴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未治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用于违规出租的,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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