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7月13日,中山自然资源局出台了《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后,为适应自辖区城市建设需要,火炬开发区也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12月8日印发。
该《细则》共有9个章节,涉及火炬开发区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
交、登记、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明确配套公建设施基本标准,停车位配建原则,公建配套建设时序,已出让土地配建管理等。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面一起来看看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配套公建设施包括配建建筑和配建用地两部分,移交政府部门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包含业主共有部分,如垃圾站、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
2.根据《细则》内容,火炬开发区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核和接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公建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3.配套公建设施约定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财政局或接收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货币折价方式或商铺住宅物业抵缴。
4.配套公建设施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完成验收,不得异地配建,同一建设单位的相邻用地允许统一开发的,可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
5.配套公建设施基本标准,满足首层优先原则、连片原则、交通原则等,具体如下。
以下是火炬开发区配套公建设施类别及基本要求一览表。
二、规划管理
1.规划面积:按照提供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确定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要求;
2.停车位配建要求:按1个小汽车位/100㎡配建,就近使用原则;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偿移交;独立占地配建建筑,就近原则配足车位;
3.建设时序:建设总量完成30%时,移交垃圾站等厌恶性配套公建设施;建设总量完成50%时,应完成配套公建设施的50%;建设总量完成70%时,应完成配套公建设施全部建设。
三、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在销售环节,应公示已标注配套公建设施的规划总平面图及配套公建设施清单。
四、不动产管理
1.居住用地与独立占地公益性设施用地,分别办理不动产权证,出具独立的规划条件;
2.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税费征缴由税务部门核定;
五、已出让宅地配建管理
1.不同时间段出让居住用地,配建管理要求如下表
2.含独立占地的配建项目,不得将独立用地的地下部分作为小区共用空间使用,如停车库。
六、移交管理
1.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办理配套公建设施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以毛坯标准移交;有装修需求设施,以协商方式确定其交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2.配建面积超出:面积超出比例≤3%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区财政局或接收管理部门;>3%,经公建小组同意,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3.配建面积不足:差额≤50㎡(≤应配建总面积0.6%),视为满足配建要求;否则需补足缺额面积,可协商以回购部分物业或其他合法途径补足。
4.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应在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后1年内完成;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书的配套公建设施,接收管理部门不得放弃接收。
七、维护管理
1.配套公建设施和配套公建综合用房:由运营公司、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2.抵缴住宅、商业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合运营公司管理、维护:独栋建筑免收物业管理费,非独栋部分三年之内未出租的免物管费,已出租的按1.5元/㎡·月缴纳,三年后统一按1.5元/㎡·月缴纳;
3.配建停车位物业管理费由公建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
4.变更管理:因片区人口入住率低等客观原因,导致配套公建设施闲置的,可调整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
八、监督管理
1.每年不定期检查:公建小组每年不定期开展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小区及售楼处公示:建设单位应将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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